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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發104年臺英青年交流-計畫贊助證明作業期程公告
活動日期: 2014-12-15~2015-12-18
報名日期: 2014-12-15 10:00 ~ 2014-12-23 17:00
一、 主辦單位:教育部青年發展署(以下簡稱青年署)。
二、 推動方式:分兩階段,以公開抽籤方式核發1,000名贊助證明,歡迎年滿18-30歲
之中華民國國民,申請本項計畫。相關作業期程如下:
註:第二階段抽出候補名額之贊助證明效期為104年9月18日—104 年12月18
一、申請期限:請於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申請期限(103年12月23日或104年5月8日)
下午5時前,送達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
組臺英小組收(逾時不受理,所送資料概不退還,請自行留底)。
二、申請對象:
(一) 中華民國國民,在國內設有戶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,年滿18歲至30歲。
(二) 男性須役畢或免役。
三、核發名額:1,000名(第一階段500名,第二階段500名)。
四、申請期間:
第一階 段線上開放報名時間為 103年12月15日上午10時 至12月23日下午5時
第二階 段線上開放報名時間為 104年4月30日上午10時 至5月8日下午5時
各階段紙本遞送時間,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遞送。
五、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:
(一) 申請程序:
1. 申請人需於申請期間,至青年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
(http://iyouth.youthhub.tw)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專區線上
填寫申請表(需研提300字計畫,並含切結書正本,需本人親筆簽名,
影印及傳真恕不接受),列印後併同應備文件於各階段規定之申請期
限下午5時前送達青年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。歷年曾報名申請且審核通
過者,僅需重新填寫預計赴英期間及目的,以及研提300字計畫,即可
完成申請程序,毋須再列印紙本。
2. 恕不接受傳真或資料不齊全之報名,亦不接受電話報名。
3. 郵件送出後,於預定送達日之隔天,可以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登入查詢審
核狀態,本署不另作審核狀況之通知。
4. 審核狀態未通過者,於報名截止前可補件,並於信封上註明「臺英贊助
證明申請補件」及個人姓名和流水編號,凡更改申請表中身分證字號及
生日者,請重新進入線上系統更改後列印補送,並且需於各階段規定之
申請期限下午5時前將紙本資料送達,逾期視同未通過,請務必注意補件
期限,以免影響個人權益!
(二) 應備文件:
1.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2.退伍令、退役或免役證明影本(男性)。
六、核發方式:申請文件受理後,由青年署進行資格審查。資格符合者未達
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,全數核發;超過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,公開以電腦
亂數隨機抽出,並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
七、贊助證明有效期間:第一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為104年1月6日至4月6日,
第二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為104年5月21日至8月21日,第二階段抽出候補
者之贊助證明有效期為104年9月18日至12月18日,各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間
均為3個月。
八、為有效運用贊助證明名額,調整104年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核發作業
制度,每階段核發名額為500名,並於第一階段贊助證明效期結束後,確認第
一階段未辦理簽證之名額,若第一階段核發名額有剩餘,將併同第二階段辦理
,並於第二階段增列贊助證明候補名冊500名:
(一) 核發方式:
1. 第一階段於103年12月29日上午10時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16會議
室,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500名核發名冊,於民國104年1月5日於青年署
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倘第一階段核發名額有剩餘,
將併同第二階段辦理。
2. 第二階段於104年5月15日上午10時於青年署14樓會議室,除公開以電腦亂數
隨機抽出500名外,並確認第一階段未辦理簽證之名額,若第一階段核發名額
有剩餘,將併同第二階段辦理,且依序抽出500名候補名冊,於民國104年5月
20日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。
(二) 候補遞補方式:依第二階段抽出之候補名冊順序依序遞補,候補者生日須為
民國73年9月19日(含)後出生,若候補者年滿31歲,則依序由次一順位候補
者遞補。
(三) 遞補者名單公告:
104年9月17日於青年署官方網站、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候補名冊
遞補者之名單。候補遞補者需於104年9月18日至12月18日,及未滿31歲前向
英國簽證申請中心提出YMS簽證申請。
九、注意事項:
(一) 申請人應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及未滿31歲前,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申請YMS簽證。
(二) 贊助證明專為申請YMS簽證之用,並不提供任何財物贊助。
(三) 獲得贊助證明不保證必然取得YMS簽證,申請人應依英國政府相關規定申辦簽證
(例如提供財力證明、繳交簽證費用等)。
(四) 赴英國期間應注意安全,並自行辦妥所需保險。
(五) 獲得贊助證明卻未提出YMS簽證申請者,12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此項贊助證明
(例如獲得104年第一階段贊助證明卻未提出簽證申請者,105年第一階段方可再
次提出申請),惟若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限一個月前以書面或E-mail通知本署主動
提出放棄者,則不受此規定限制。
十、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,得隨時公告補充。
十三、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「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
規定」。另可參考本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:http://iyouth.youthhub.tw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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